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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革命在前,能源法治准备好了吗?:云开kaiyun官方网站登录
8月17至8月18日,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在太原开会2019年年会。议会主题为“新时代能源法治变革与能源法学新的发展”。
参会专家指出,能源革命最核心的问题,是要解决问题如何从过去通过计划、通过政府来配备资源改向以市场配备资源。目前能源法治还面对相当多的问题,必须学界和业界深入研究并明确提出解决方案。电改回《电力法》带给新的挑战国家电网公司总法律顾问欧阳昌裕在会上明确提出,在电力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要完善完备电网、调度、保底供电、供电营业区、购电、电力市场等六方面的法规制度。
对于电力领域的法律,他指出要认同电力行业的客观规律,即电的光速传输、不能储存和双重均衡等特点。特别是在是双重均衡这一点,即电能量的均衡与功率的均衡。
在过去的一些政策制订中,这一点没被充分考虑。现行的《电力法》制订于1995年,并在2009年、2015年和2018年对部分规定做出改动。1995年时,中国电力系统还处在政企合一阶段,整个行业横向一体化,当时联合制订这部法律的电力工业部,既是政府管理部门,又是电力行业的生产和经营者。经过多轮调整,电力行业早已与当时几乎有所不同。
改革为电力领域法律修法带给了诸多新的课题。比如说,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5条规定:“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成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但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实质上早已突破了这一规定。有新的能源管理部门、发电企业、分布式能源企业指出,供电专营制度制约大用户直购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分布式能源的发展。
增量配电网试点的经常出现,也引起了行业内对于涉及法律问题的探究。对于增量配电网的投资问题,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冰建议在《电力法》层面不予规制,具体配电网投资主体的资格,基于配电网运营安全性、效率和环境友好等目标,对于电网企业、地方政府投资平台和社会资本投资主体作出明确的规范。对于增量配电网与供电营业区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华北电力大学教授王学棉明确提出,增量配电网概念不同于供电营业区,原因在于二者保底供电服务对象有所不同,类型和范围也有所不同。
在改革的背景下,供电营业区的内涵也在发生变化。但欧阳昌裕则指出改革前后,供电营业区制度成立的目的和功能仍然没发生变化,增量配电企业与供电企业没区别。电力监管与反垄断执法人员须要协商在此次年会上,学术领域与实务领域都提到电力监管与反垄断执法人员的不协商之处。
国网湖南电力公司吴德松在会上讲解了一起行政处罚案例。2019年2月,作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某能源局监管办公室对某供电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理由是其违背了《电力监管办法》中关于不得“三登录”的规定,即供电企业不得对用户不受电工程制订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阐释是“关联企业利用供电公司的独家经营地位,独占用户不受电工程外线设计与施工,变相容许了用户自律自由选择设计与施工企业的权力,为关联企业分担用户不受电工程获取便捷”。他指出,“三登录”既是《电力监管办法》禁令的不道德,也合乎反垄断法中“限定版或登录交易对象”的阐释,归属于欺诈市场支配地位具备双重违法性。据他讲解,在能监办作出本次行政处罚之前,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市场监管部门早已对该供电公司“三登录”在内的、因涉嫌欺诈市场支配地位的不道德立案调查,数月后因无罪而撤案。
但能监办再度启动调查,并得出结论忽略的结论。他指出,这有损行政执法的权威。
除此之外,据eo查找,2014年时,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立案调查,确认其欺诈市场支配地位,在的组织建设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时登录施工企业。由于被调查公司大力排查并避免不道德后果,两年后工商部门终止调查。
在终止调查决定书中,这家供电公司的整改措施就还包括“严苛实施’三不登录’,依法展开招投标,确保客户的自律选择权。” 此案中也不存在执法权的重合。
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监管研究院徐骏则提到了轰动一时的山西电力反垄断案。在这一案件中,山西火电企业在行业协会的会议上,以公约的形式对市场报价作出誓约。
处置这一案件的首先是山西能监办和山西省经信委,两部门牵头下文,企图对交易结果作出修复,能监办并没根据《电力监管办法》做出惩处。个别企业对于处理结果不失望,又向当地的反垄断执法人员机构山西省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分局检举,才有后来的惩处要求。
在电力市场建设过程中,市场力,价格串谋等现象既是电力市场监管的重点对象,也在《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目前《反垄断法》执法权早已统一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的正是更加充分发挥《反垄断法》的起到,但明确到电力行业,电力市场监管也是能监部门的职责所在,同时又是一项专业性极高的工作。二者如何协商,仍须要更进一步探寻。
徐骏还在会上讲解了广东电力市场建设中,电力监管部门与反垄断执法人员机构的协作。2017年6月,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与广东省发改委牵头印发《关于创建广东电力市场反垄断牵头执法人员工作机制的通报》,内容还包括电力市场运营监测、违规信息分享、违规信息会商和价格独占不道德牵头公安部门等内容。在他显然,这或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能源改革牵动法律进程“我国能源法法律跟上很早以前,规格很高,但十多年了,为什么进展没法?”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甘藏春在此次大会上提问。中国能源法法律启动于2005年,十四年来,能源法法律堪称起起落落。2008年时《能源法》送审稿由国家发改委呈交国务院审查会,此后能源法就仍然以送审稿的形式不存在。
2018年发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规划》中,能源法归属于第二类项目,即必须抓住工作、条件成熟时呈交审查会的法律草案。按照这一法律规划,制订能源法的联合草拟单位是国务院。但根据国务院近三年发布的法律工作计划,能源法都不出其中。
甘藏春回应,制订能源法的核心问题是怎样处置好能源法与涉及法律之间的关系。目前能源领域有六部单行法,还包括《煤炭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核安全法》等,必需在众多法律中寻找能源法的一片空间。他指出,能源法应该创建在六部单行法的法律关系之上,类似于一种基本法,面向未来解决问题能源发展、创意的一些实质制度问题。
此外,会上有专家回应,能源法与资源法、环境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也必需更进一步清晰,使能源法能构成较为明晰的定位。能源领域的改革对法律的影响也是与会者多次提到的内容。
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从2015年启动,油气体制改革也在前进之中,这都是的能源领域的格局正在并即将再次发生较小变化,因此也给法律工作带给较多的不确定性。中国法学会能源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肖国兴指出,席卷全球的能源革命是自上而下的革命,无论其规模与方向如何,都是在权力掌控之中再次发生的,政府一直是能源革命的主导者,他因此明确提出,法律规制革命能否再次发生,政治家决策具备决定性意义。区别一些国家在能源领域改革中法律先行,中国目前指导改革的纲领性文件都是国家的红头文件。
对于政策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学界一般指出,能源法应当将成熟期的产业政策下降为法律。但国家电投集团总法律顾问吴姜宏也在会上警告,能源法的制订要防止沦为能源政策的六边形和政策重申,法律制订最后还是要重返到对不道德的规范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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